附件1
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的说明
一、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,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,依据《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》(温药监办[2004]69号)、《浙江 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》(浙药监市[2003]130号)、《温州市乙类非处方药店(柜)设置验收标准(试行)》(温药监市[2004]78号),特制定如下说明。
二、 依据《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》第十七条,药品零售企业要求变更企业名称、经济性质、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经营地址、仓库地址、经营范围,符合《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》设置条件的,准予变更。
经营范围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、专柜的变更符合《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温州市乙类非处方药店(柜)设置验收标准(试行)》的,准予变更。
三、 在《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》施行前设置的药店,符合以下第四、五、六、七项规定的,准予变更。
四、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条件。
(1)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药士以上职称人员,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。
(2)拟任法定代表人应为公司的股份持有者,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。
五、 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变更条件。
(1)原任岗位人员为执业(中)药师,拟任岗位人员为执业(中)药师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。
(2)原任岗位人员为(中)药师及以上药学职称人员或从业(中)药师,拟任岗位人员为(中)药师及以上药学职称人员或从业(中)药师、执业(中)药师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。
(3)原任岗位人员为(中)药士,拟任岗位人员为(中)药士及以上药学职称或从业(中)药师、执业(中)药师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。
(4)原任岗位人员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拟任岗位人员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。
(5)药品零售企业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,原任岗位人员为唯一符合中药饮片审方资格人员的,拟任岗位人员的职称或资格应为中药专业,并同时符合本项第(1)、(2)、(3)项规定;如拟任岗位人员为中药士的,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的工作经验。
(6)药品零售企业如有其他处方审核人员,在变更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变更时同时改变处方审核人员的,处方审核人员的改变应符合本项第(1)、(2)、(3)、(4)项的职称或执业资格要求。
(7)合伙企业的拟任企业负责人应为企业的合伙人之一,并经合伙人决议通过。
六、 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变更(包括增减仓库)的条件。
(1)地处城市、县城和重点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,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,原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(含,下同)以上,仓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,新经营面 积在60平方米以上,新仓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;原经营面积不足60平方米以上,仓库面积不足30平方米以上,新经 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,新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;原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,仓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,新经 营面积不足60平方米,新仓库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,不予核准变更。
(2)地处城市、县城和重点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,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,新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,新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。
(3)地处非城市、县城和重点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,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,原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(含,下同)以上,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新经营 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,新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;原经营面积不足40平方米以上,仓库面积不足20平方米以上,新 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,新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;原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,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新 经营面积不足40平方米,新仓库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,不予核准变更。
(4)地处非城市、县城和重点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,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的,原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(含,下同)以上,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新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,新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;原经营面积不足40平方米以上,仓库面积不足20平方米以上,新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新仓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,其他条件符合变更要求的,准予变更;原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,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,新经营面积不足40平方米,新仓库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,不予核准变更。
(5)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(专柜)的,新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(专柜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),新仓库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,并符合《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七条的合理布局要求。
(6)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加盟门店可以不设仓库,但如果设置仓库则应符合本项规定并申请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变更登记;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设立仓库。
(7)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只变更其中一项许可事项的,对未变更的许可事项不作审查。
(8)注册地址与仓库地址应当在行进距离500米以内。
七、 经营范围的变更。
(1)变更经营范围的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,应符合《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》和《温州市乙类非处方药店(柜)设置验收标准(试行)》。
(2)变更经营范围的类别为处方药、非处方药的,应符合《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》。
(3)增营经营范围(不变更经营类别)的,应符合《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》。
(4)缩减经营范围(不变更经营类别),不涉及其他许可事项变更的,准予变更。
八、 药品零售企业原地处非城市、县城和重点区域,新注册地址位于城市、县城和重点区域的,应符合《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》。尚未申请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认证的,应当在变更核准日起30日内申请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认证(不包含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、专柜)。
九、 变更经营范围的类别为处方药、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,尚未申请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认证的,应当在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认证。
十、 本说明所适用的对象为温州市区域内已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(含非独立核算的药房、药品批发企业的从属门店或加盟门店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加盟门店),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。
十一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其直营门店的变更应当符合《温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〈药品经营许可证〉申领、变更、注销程序》。
十二、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包含:1、中药购销员:包括中药材收购员、中药购销员、中药验收员、中药养护员;2、医药商品购销员:包括医用商品营业员、医用商品采购员、医用商品供应员;3、中药调剂员:包括中药调剂员、中药临方制剂员。
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包括仅经营中药材(饮片)(限品种供应)经营范围。
经营面积:注册地址的经营性建筑面积,不包含非经营性面积。对于多个平面的,其主要平面的经营面积应当符合本说明的面积要求。
仓库面积:仓库地址的建筑面积,不包含非仓库使用的面积。对于多个仓库的,其面积可以累加。增减仓库,其增减后的仓库面积为新仓库面积。
凡是文中要求“符合《某某规定》”,均表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全方面符合该规定,而非单指所变更的许可事项。
十三、本说明由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