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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人员与经营规模适应人数参照表
发布单位: 瑞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: 2009-03-17 公开方式: 完全公开
索引号: RA-B0601-2009-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关于经营人员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参照说明的
温食药监市函[2006]2号
 
各县(市、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分局):
    《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》(温药监办〔2004〕69号)第七条第一款规定“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人员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,但不得少于3人”。为明确该款内容,具备可操作性,现将《经营人员与经营规模适应人数参照表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考执行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参照执行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六年五月二十六日
经营人员与经营规模适应人数参照表
 
经营场所建筑面积(m2
药师及以上人员数
从药人员数
备注
80以下
2
3
 
[80~100)
2
4
 
[100~150)
3
5
 
[150~200)
3
6
 
[200~400)
4
8
 
[400~600)
4
10
 
600以上
4
12
 
 
说明:1、以上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为准,无产权证或产权证不能直接体现该场所建筑面积的,以检查组现场核实为准。不含非经营性场所的面积。
      2、数字带“(”的表示包含本数,带“)”的表示不含本数。例如 [80~100) 表示在80及以上,100以下,不含100(单位m2)。
      3、药师及以上人员数系(中)药师及以上职称及执业(中)药师、从业(中)药师等具有处方审核资格的人员的总数。
      4、从药人员数是指具有药学职称或药学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,可以从事药品经营的人员的总数。该总数包含“药师及以上人员数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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