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 告
药品是用于预防、治疗、诊断人的疾病,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。国家对其研制、生产、经营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特许准入监管。近来,一些不法分子或单位为了牟取暴力,将冠以“食字、健字、消字、妆字”等非药品形式的药品进行生产和销售,我市药品经营企业、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销售此类“伪药品” 的现象。此类产品的共同特点是,包装、标签或说明书上标示有治病功能,有的在名称和格式上也仿照药品(如“666皮炎平”),有的含有药品成份,所谓的“批准文号”根本不是合法批准的产品批准文号(如“卫消证字”),只是欺骗患者和逃避政府监管的手段,这类产品在市场上泛滥,严重扰乱药品市场正常秩序,同时由于这类产品未经严格检验和审批,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,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。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,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之规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上述“伪药品”的产品具有药品基本特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未经批准生产,一律依法按假药论处。
二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全市范围内凡生产、经营、使用上述按假药论处的药品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立即停止生产、经营、使用,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。
三、严禁药品经营人员推销上述“伪药品”和将“非药品”作为药品宣传销售。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,切勿轻信推销宣传,要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及标识有无“国药准字”批准文号,切莫将无“国药准字”批准文号的产品作为药品购买和使用。
四、药品经营单位要依法规范经营,发现推销上述非法产品的企业和人员,应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;消费者发现生产、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;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,举报电话:65890530、65890531。
特此通告
瑞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二〇〇八年三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