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在用部分医疗
设备(仪器)调查的通知
各医疗机构:
为贯彻实施《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》(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),按照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〈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工作计划〉的通知》(浙食药监械[2008]68号)文件要求,我局决定对全市医疗机构在用的部分医疗设备(仪器)开展摸底调查。
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如实填写《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》(附件1),并按照《第一批需调查的部分医疗设备(仪器)品种目录》(附件2)所列品种,填写《医疗机构在用部分医疗设备登记表》(附件3),于2008年8月15日前将两张表格(须盖单位公章)送至(或邮寄)我局药械监管科。
联系人:戴世锱,联系电话:65875082,邮寄地址:瑞安市仓前街134号(老市府大院)8号楼309室,并同时将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rajg@wzfda.gov.cn 。
附件1.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
2.第一批需调查的部分医疗设备(仪器)品种目录
3.医疗机构在用部分医疗设备登记表
二○○八年七月十六日
主题词:医疗器械 调查通知
抄送: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,瑞安市卫生局
瑞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6日印发
附件1
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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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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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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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许可证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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床位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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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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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负责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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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管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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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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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人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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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设备
固定资产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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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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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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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 疗 器 械管 理 制 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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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报人: 填报日期: 单位(公章)
附件2
第一批需调查的部分医疗设备(仪器)品种目录
1、除颤仪 6821-1
2、监护仪(包括病人监护仪、麻醉
监护仪、呼吸监护仪等) 6821-2、6821-9
3、强激光手术/治疗设备 6824-1
4、高频电刀 6825-1
5、高压氧舱 6826-1
6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(DSA) 6830-3
7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 6832-1
8、放射性核素治疗设备 6833-1
9、血气分析仪 6840-7
10、人工心肺机 6845-1
11、血液透析装置 6845-4
12、呼吸机 6854-2
13、麻醉机 6854-3
14、输液泵 6854-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