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建立瑞安市药品(医疗器械)不良反应
各药品(医疗器械)生产、经营企业,各医疗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,确保群众用药用械安全。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08〕51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,决定建立瑞安市药品(医疗器械)不良反应监测中心。(中心联系人:许开绪,电话:65890532)
二○○九年四月九日
主题词:药械监管 不良反应 监测中心 通知
抄送: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,温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,瑞安市卫生局,瑞安市药业协会、瑞安市农村卫生协会。
瑞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2009年4月9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