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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药师资格确认工作改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的通知
发布单位: 瑞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: 2009-09-08 公开方式: 完全公开
索引号: RA-A0201-2009-00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,经研究决定,药师资格确认工作改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各县(市、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分局)即日起不再承担对药学初级考取人员的药师确认工作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各县(市、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分局)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聘任药师工作的管理,用人单位对已考取药学初级资格者聘任药师仍按照(浙人专[2006]45号)文件执行,聘任条件:
        (1)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(相关专业是指:医学、护理学、生物学、化学,下同)本科以上毕业,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;
        (2)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,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;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,担任药士职务满2年;
     (3)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,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;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,担任药士职务满4年。
用人单位聘任药师资格的材料要求:
  (1)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  (2)所在单位出具并盖章的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;”(可在温州药监资讯网下载);
  (3)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打印件(资格证书当年取得者除外);
  (4)所在单位聘任书原件。(在温州药监网上下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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